1、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3、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4、(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5、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6、下级觉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7、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0、(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11、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13、(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14、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7、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18、一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组织纪律。
19、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20、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21、组织纪律的要求:
22、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23、修订历史
24、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25、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26、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27、(2)组织纪律。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8、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29、(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30、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31、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32、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5、(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36、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7、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38、(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39、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40、第三,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
41、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2、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4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44、(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45、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6、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7、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48、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9、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0、(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1、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52、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3、(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54、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55、(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56、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57、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58、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9、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60、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61、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3、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64、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65、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6、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7、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68、严禁公款旅游
69、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70、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71、三是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党委会决定问题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各级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决不允许搞个人专断。
72、(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73、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4、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75、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76、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7、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78、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9、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80、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1、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2、(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83、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84、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85、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88、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89、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0、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91、(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92、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3、(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94、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95、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6、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97、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8、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99、(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100、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1、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02、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42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03、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04、要求有19条严禁: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105、(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106、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0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108、第二编 分则
109、(一)警告;
110、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1、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112、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113、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14、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5、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6、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17、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118、(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119、(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120、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121、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2、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3、严禁违规用房
124、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125、(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纪律100条
127、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28、(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129、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0、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31、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32、(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133、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4、(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135、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3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37、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138、(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139、(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140、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41、(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142、(1)政治纪律。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党的纪律的最重要的方面。
143、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4、条例全文
145、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146、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147、(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148、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149、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150、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151、(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152、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53、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154、(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55、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6、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57、(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158、(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159、(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160、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1、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经济工作纪律是党员和党员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在经济活动中,党员既要遵守一般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又要遵守更高要求的规定。包括严格遵守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各项法规、财政和金融等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规范。
162、(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163、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164、(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165、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166、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7、四大纪律:
168、第五章 其他规定
169、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70、(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171、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2、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3、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174、(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75、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176、(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177、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8、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
180、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81、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82、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3、严禁违规兼职
18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85、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86、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187、中共中央
188、二是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189、(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190、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191、要求: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192、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93、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纪律。要求党的每一个组织和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任何党员绝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绝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绝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194、(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95、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6、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7、(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198、八项要求:
199、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200、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201、第四,严格遵守党和组织纪律和要求
202、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03、(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04、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5、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206、(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207、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20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9、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210、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11、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212、第五,以身作则,勇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213、(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214、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215、(二)严重警告;
216、(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217、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8、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19、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20、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221、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23、(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224、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5、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26、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27、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22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9、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0、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231、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2、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3、(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234、(一)经商办企业的;
235、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236、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23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38、(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23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24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41、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242、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3、(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44、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2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46、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47、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248、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9、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50、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1、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2、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3、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254、(4)群众纪律。党组织和党员同人民群众关系方面的行动准则,即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群众利益,决不允许侵犯群众利益。
255、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256、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7、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58、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259、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0、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1、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2、(三)撤销党内职务;
263、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264、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65、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66、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67、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268、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9、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70、(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271、组织纪律
27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73、(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274、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275、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76、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77、(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78、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279、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0、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81、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282、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3、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4、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85、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6、(五)开除党籍。
287、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288、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289、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290、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291、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292、(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293、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4、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5、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296、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97、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
298、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9、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4]
300、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1、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302、(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0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304、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305、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06、违反党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包括:
307、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308、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09、党的组织纪律要求:
310、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311、(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312、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3、(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14、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315、(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316、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17、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318、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19、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320、(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21、(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322、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23、生活纪律
324、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25、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26、(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32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328、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329、党组织纪律主要有以下五个要求:
33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31、三是落实好分工负责制。
332、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333、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4、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5、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336、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337、(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338、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9、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340、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341、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342、(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343、一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
34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5、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346、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47、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348、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349、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350、(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351、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2、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
353、(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54、实施时间
355、: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和外事纪律,共八项。
356、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7、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358、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9、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0、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61、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362、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363、第二,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364、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5、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366、廉洁纪律
367、(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68、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369、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0、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371、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72、(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373、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374、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375、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
376、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377、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378、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9、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0、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81、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382、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3、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4、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8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386、党的组织纪律:主要是指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四个服从是它的具体内容,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反对个人专断和分散主义。
387、群众纪律
388、(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89、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39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392、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93、(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9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95、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39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397、二是执行决定,维护统一。要把执行决定,维护团结统一,作为严格遵守纪律的准则。
398、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399、(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00、(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401、(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402、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403、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404、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5、第一,绝对忠诚党,忠诚组织
406、大要求:
407、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40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409、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10、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1、(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12、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13、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414、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5、严禁叛逃行为
41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17、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8、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419、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20、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21、在觉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422、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423、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424、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25、(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426、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27、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8、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429、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31、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4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3]
433、第一编 总则
434、(四)留党察看;
435、党的群众工作纪律:这是党为保持党组织和党员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根本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不许侵犯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和权利等,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强迫命令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436、(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437、(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438、发文机关
439、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40、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441、(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442、(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443、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444、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445、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46、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4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448、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9、修订意义
45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451、二是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统一。每个党员和党组织要把执行党委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准则。对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机党委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452、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3、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4、(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455、严禁权色交易
456、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58、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459、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460、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461、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462、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63、工作纪律
464、一是严格遵守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我们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生活准则。
465、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466、(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67、(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468、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469、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470、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471、(一)改组;
472、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73、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74、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475、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76、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477、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78、参考资料
479、基本信息
480、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1、(二)解散。
482、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483、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5]
484、第三编 附则
485、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86、(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87、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488、年10月1日
489、(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490、(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49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492、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93、(3)经济纪律。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49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觉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495、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496、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7、(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498、党的组织纪律是党员在组织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