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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质询权如何行使和产生效力?

人大质询权的行使和产生效力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才能正式生效。

询问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无需经过主席团决定。

处理质询案

主席团首先决定受质询机关是书面答复还是在会议上口头答复。

若问题复杂,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主席团可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在有关会议上答复。

质询案一旦成立,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由负责人签署。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质询案的有效性

质询案必须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并经过主席团决定才能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的有效行使依赖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法律规定代表只能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质询案。

质询的效果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如果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其他注意事项

质询权闲置的主要因素包括宣传不到位和代表不会行使。

综上所述,人大质询权的行使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质询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质询权的有效行使还需要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和加强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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