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怀孕期间享有以下待遇:
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教师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教师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资发放
教师怀孕期间工资发放的标准是按照原来的正常标准发放的。如果是怀孕的教师请病假或者是请保胎假的,此时是可以按照原来工资的70%、80%发放。但是无论如何,在没有任何特殊的情况的时候,怀孕女职工的工资不能克扣。一般按照原来的标准发放,教师怀孕期间工资可能就是病假工资,也有可能是正常工资的70%、80%,具体的工资发放情况,由怀孕职员的请假理由、请假时间来决定。
其他福利
在编教师生育时,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其他相关福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些福利保障了教师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收入和权益,减轻了经济压力,使能够更好地专注于新生儿的护理和自身的恢复。
综上所述,教师在怀孕期间享有生育津贴、产假、劳动保护、工资发放和其他福利等多方面的待遇,这些待遇旨在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减轻其经济压力,并确保其能够安心生育和抚养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