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对笔迹鉴定结果不认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鉴定人员到庭质证
被告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法庭现场接受质证,以确定鉴定的合法性和鉴定意见的正确性。通过质证,可以揭示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推翻原鉴定意见。
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申请鉴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例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
如果法院同意重新鉴定,将会指定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重新鉴定得出的结论无论被告是否认同,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前提是重新鉴定必须合法且结论可靠。
注意举证期限
为了确保笔迹鉴定结论能够被法院采纳,建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逾期申请可能会影响证据的采纳。
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对笔迹鉴定结果不认同时,可以通过要求鉴定人员到庭质证或重新申请鉴定等途径来应对。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