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 没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街道办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并在其违反法律、法规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然而,街道办不能随意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议,必须明确指出决议的违法之处,并且撤销程序必须合法。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只有受侵害的业主可以通过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街道办的直接撤销权与此规定相抵触。
因此,街道办对业主委员会的撤销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街道办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法,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撤销。同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也属于业主大会自治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取消或罢免业委会成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