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守法而导致悲惨事例
1、现代是一个竞争激烈的时代,人与人要竞争,企业与企业要竞争,争到最后就剩下斗与争,互相之间结怨很多,有人为了报复采取极端手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做儿女的,一味地与人争,轻则危及自身让父母担忧,重则会殃及父母。
2、在网络上经常看到有人自杀的消息,有的是年轻人,有的是还是中学生、小学生,他们视生命如儿戏,随意抛洒。他们根本没有想父母生他养他付出的巨大心血,更重要的是投入了全部的感情。他们的离去,让人同情怜悯,但是,白发人送转发人的伤痛,是最锥心刺骨的痛。
3、他在《孝经》中引用孔子的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段话的意思是,一个人的身体,一根头发丝,一小片皮肤,都是父母赐予的,做子女的就应当体念父母对自己的一片爱心,保全自己的身体,不敢稍有毁伤,这是遵从孝道的开始。
4、第三“在丑不争”。丑,同“醜”,众人的意思。在众人当中,要与人和平相处,不争不斗。与人争斗,难免受到凶险的祸害。
5、现代很多人会不理解曾参的举动,得了病不请医生看病,却让不懂医术的学生们看脚看手,这是干什么?是他病糊涂了吗?
6、曾子说,如果不戒除以上的三项逆行,天天让父母生在忧惧之中,即使天天让他们吃肉来,也不能让父母的安心。
7、曾子用《诗经·小雅·小旻》的诗句来说明自己是如何爱惜自己:“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恐惧的样子;兢兢,戒慎的样子。这句话是说做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就像走到了深渊的边上,恐怕坠落下去;就像走在薄薄的冰层上,恐怕陷落下去。
8、孔子说“君子怀刑”,作为君子要关心法度,不做违法的事情,保护好自己的身体不受损害,更要爱惜自己的名声,自爱自重,不毁伤自己的德行,这才是真正的孝。
9、戕害自己的身体,自己疼痛难受,也让父母为之牵挂不已。鲁国权臣孟武伯向孔子请教什么是,孔子回答说道:“父母唯其疾之忧。”父母最担心的是子女生病,因为不爱惜身体,让父母忧虑思念,这是不孝的表现。
10、曾子临死之前,让学生看自己的手脚完好无损,就是现身说法,教育学生也要像他那样,敬畏生命,爱惜自己。
11、避免刑戮,就是要做一个守法守规的人,这主要看个人的作为。爱惜自己的身体与生命,就不要受这些酷刑,不仅是因为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让自己痛苦,更重要的是不守法度受到惩罚让父母蒙受羞辱。
12、曾参在《孝经·纪孝行》说:“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
13、孔子的学生曾参得了重病,已经病得很严重了,快要死了,他的一群学生围在床前。他就让他们掀开被子,看看他的脚,看看他的手。
14、从这段话中,可以理解曾参为什么要让学生看他的手脚了,意思是他的手脚还在,四肢健全,没有受到损坏,同时告诉学生,敬畏生命,爱惜自己,不要不把自己的身体当回事。
15、第一,“居上不骄”。身居高位的人,要平易近人,不能有一点骄傲自大之气,目中无人,自以为是,容易得罪人,得罪人多了,遭人怨恨,祸患接着就要来了。
16、曾参是一个大孝子,他继承了孔子的学说,但是他研究的方向是孔子思想中的孝道,还写了一本书,名字就是叫《孝经》。
17、做子女的,要爱惜自己,做事就要小心谨慎,做到“三不”,就会远离祸患,这就是行孝。
18、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任何人一生都不可避免,即便一个人再谨慎小心,飞来横祸造成对身体意外伤害,有时也不是一个人完全能够掌控的。这样的情况可以原谅,不能原谅的的是受到刑戮。
19、孟子说:“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尽力行道而死的,是正常的命运;犯罪受刑而死的,不是正常的命运。
20、第二,“为下不乱”。居在下位的人,也就是小职员,要遵守规矩,不能有悖乱不法的行为。如果不安分守“位”,总想搞一些阴谋诡计,取而代之领导,以下犯上,这其实也是一种狂妄,超越规矩,必然会受到惩罚。
21、曾参的这样做是有用意的,这是孝的表现。有人会问,这与怎么扯上边了呢?
22、有的人不爱惜自己,真以为身体就是臭皮囊,不爱惜,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身体不健康,也包括伤残,还包括不受刑戮。
23、《大戴礼》:“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这段话的意思,父母给了子女健全的身体,活着的时候,要爱惜自己的身体,不要让身体受到伤害,子女死时也应该是身体四肢完好无损归还给父母,这就是对父母的孝的表现。
24、曾子感觉自己就要死了,到了这个的时候,检查身体,依然完好,可以向父母交代了,一生行孝完满,再也不用担心因做错事身体会受到毁伤了。
25、有些人认为身体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怎样处理自己的身体都是自己的事,与别人无关,因而,当自己遇到不顺心的事,就轻易放弃生命。
26、他家太穷就偷邻居的鸡去卖,结果犯法了
27、古代的刑法有酷刑,墨、劓、剕、宫等都是肉刑,这些刑罚是对人体的严重摧残,受这些刑罚往往是犯了很严重的罪行。
28、婚姻自主,恋爱自由就是一个典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