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评比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自愿申报:
城市自愿申报参加全国文明城市的评比。
省级推荐:
各省向中央文明委推荐参评城市。
中央审核:
中央文明办协请有关部门对参评城市进行审核,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
测评:
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中央文明办组织测评,通常采用网上申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法。
实地考察:
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专业统计队伍进行明查暗访、入户调查等。
综合打分:
根据测评结果综合打分,三年测评成绩累计决定入选名单。
社会公示:
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定:
公示结束后,中央文明委审定最终名单。
测评结果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价作为前置条件,得分低于85分的城市不能参与申报,并且该得分按一定比例计入全国文明城市总得分。
整个评选过程强调客观公正,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定时间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