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的程序与内容如下:
公示对象
被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并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公示内容
入党发展对象的姓名(含曾用名)、性别、民族、学历、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
公示单位党组织及受理群众举报的电话号码或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内容
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公示范围
在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管辖范围内公示。
公示方法与形式
各党支部可利用政务公开栏、企事务公开栏、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单位党组织要设置“发展党员公示意见箱”。
公示程序
拟定公示内容。
及时进行公示。
收集群众意见。
调查核实情况。
研究处理问题。
公示时间
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结果的运用
在公示的期限内,如没有什么反映的,可按期召开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进行表决。
如有举报,要将所反映的内容及时向上级党(工)委报告,由上级党(工)委向区委是否作为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通过以上程序与内容,发展党员工作置于党内外群众的有效监督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