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球的协定或者法规
1、促进世界各大洋的稳定与秩序:联合国根据一项公约,率领国际社会努力对利用海洋情况加以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获得普遍接受,该公约第一次为海洋表面和海洋下面的一切活动提供了全面法律框架。公约为建立海洋区、确定国家海事管辖权、公海航行、沿岸国和其他国家权利与义务、保护和养护海洋环境义务、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都制定了规则。
2、禁止使用、生产以及贸易氯氟烃(CFCs)、卤代甲烷、二氧化碳等臭氧层破坏物质。
3、蒙特利尔公约是1987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的一项国际环保协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4、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采用了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计算单位,以适应国际货币的变化。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创设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其价值由一篮子主要货币决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无过错责任限额为11万SDR(约合15万美元),行李损失的无过错责任限额为1000SDR(约合1400美元),货物损失的无过错责任限额为19SDR/公斤(约合26美元/公斤)。
5、巴黎一搅子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控制碳排放,保护地球生态环境。
6、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7、还有《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等。
8、《巴黎协定》:“控制协约国的碳排放”、“主要目标是本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控制在2℃以内,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以内。”
9、各缔约国应对使用、生产、进口和出口臭氧层破坏物质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10、《人类环境宣言》:“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世界各国人民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的责任。”
11、对附录Ⅲ的修改遵循与对附录Ⅰ和附录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为各方均有权对其进行单方面修改。
12、尽可能支持各发展中国家在不破坏臭氧层的前提下发展和使用现代技术和替代品。
13、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采用了两层制度,即第一层为无过错责任,第二层为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航空公司在一定限额内,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责任是指航空公司在超出限额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附录Ⅲ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包含至少在一个国家受保护的物种,该国已要求其他CITES缔约方协助控制贸易。
1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称华盛顿公约或CITES公约。1973年3月3日签订于美国华盛顿,1979年6月22日修订于德国波恩。
16、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1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水平稳定在适当水平,防止严重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危害”。
18、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人类当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19、禁止进口或出口违反公约规定使用或生产的物质。
20、国际航空运输的诉讼程序: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诉讼程序,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管辖和诉讼法律等方面的内容。诉讼时效是指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诉讼权利。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货物损失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或者四个月(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诉讼管辖是指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可以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的诉讼管辖包括航空公司所在地、旅客常住地、目的地或中转地等四个选择;货物损失的诉讼管辖包括航空公司所在地、收货人所在地或目的地等三个选择。诉讼法律是指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适用诉讼管辖地的法律来处理案件。
21、防止过度捕捞:世界上16%的鱼类都被过度开采,8%已严重耗减或正在枯竭后复苏。粮农组织监测海洋渔业生产并发出警告,以避免过度捕捞造成的损害。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粮农组织及其成员国共同努力制定了1995年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禁止有毒化学品:《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谋求使世界摆脱有史以来创造的若干最危险化学品。这项2001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专门针对12项能够造成人员、破坏神经和免疫系统、致和引起生殖系统紊乱、妨碍儿童发展的有害杀虫剂和工业化学品。其他联合国公约和行动计划也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处理气候变化、保护濒危物种、防治荒漠化、清理区域海洋和遏制有害废料跨界转移。
2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是1963年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的结果。1973年3月3日,8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的一次会议上最终商定了公约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一直是成员最多的保护协议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个缔约国。
23、《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他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24、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25、CITES公约的管理对象包括三个附录。附录Ⅰ共有892个物种。附录Ⅱ共有33033个物种。附录Ⅲ共有161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