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2、(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在本单位内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节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有培训考核。
4、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5、(九)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建立健全我校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保障工作。
8、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必须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特种设备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掌握和分析特种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0、第四条 学校应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12、保证在用设备依法登记、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13、(2)特种设备报检要求。起重机械报检时必须提供保养合同、有效的作业人员证件。
1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5、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1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7、(10)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18、监督物业公司保持电梯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清除跑冒滴漏现象。
19、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条件。
20、第十条 学校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纳入法规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2、(8)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2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4、第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2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26、(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7、(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28、总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2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0、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统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1、(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32、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
34、严格执行校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我校使用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35、(3)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36、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7、(八)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
38、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装置。腐蚀性化学品柜应设置防遗撒托盘,柜体应防腐蚀。
39、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40、(1)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的检验日期可从检验报告、合格标志查看)。
41、第十八条 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张贴治安防范标识,防止盗抢或丢失。
42、(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4、第九条 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5、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6、(2)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7、(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8、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9、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50、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时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开展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51、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事故处理协调能力。
52、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储存室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储存室的设置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
53、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54、(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5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6、(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7、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8、(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9、按规定执行巡查制度,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60、(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6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时必须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来完成。竣工后,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2、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6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64、(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定期检验
66、(7)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67、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68、第七条 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设立符合本校特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存储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
69、特种设备的购置
70、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71、(七)对配置的备用电源定期进行维护;
7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73、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状况检查计划,督促维保单位按时保质对我校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7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5、(六)巡视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76、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7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78、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9、(1)宣传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0、(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8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82、(6)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83、(9)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4、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85、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对于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
86、(12)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7、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学(包括初中、高中、完中、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等)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88、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需求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应不超过一学期使用量,学校应保存危险化学品采购记录。
89、(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真实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90、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91、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92、(3)特种设备换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携带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报告、保养合同、保养单位的保养资质到质监部门办理年审换证手续。
93、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电梯岗位责任制、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94、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95、及时对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办理停用手续。
96、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7、(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即时应答、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98、(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99、(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00、负责配合主管领导组织召开各种安全会议,按会议要求做好并下发会议纪要和决议,追踪决议执行情况。
101、(4)组织特种设备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102、第八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化学专业知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知识、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10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104、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范、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105、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须把好特种设备的准入关,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是否符合以下相关文件进行判断。
106、(11)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7、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108、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顸案
109、第五条 学校在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应遵守本规范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10、特种设备的使用:
111、第二十条 学校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和处置,并统计上报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
112、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3、特种设备的报废
114、第十二条 学校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
115、(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16、(13)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117、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电梯安全状况,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电梯管理台帐,主动申请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配合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
118、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119、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12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