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如下:
行贿数额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时的情形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的情形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3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些司法解释为办理行贿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