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的最新烟花爆竹规定如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机关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特别规定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济南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措施
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与许可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需严格审批,合理布局,在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5公里内、区县政府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周边3公里内不得设置销售网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2月20日。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建议广大市民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