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对象是指 具有生育能力的人员,但主要管理对象是至49周岁止的已婚育龄妇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特殊情况:
病残儿家庭:
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再婚家庭:
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不孕不育家庭:
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特殊情况家庭: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
此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建议:
已婚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管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
特殊情况家庭在申请再生育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
流动人口应关注并遵守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合法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