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的腾退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确定。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补偿内容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
临时安置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补助和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腾退条件
居住期限:公共住房只能被居住期限已到或者满足特定条件的居民腾退。
自愿腾退:鼓励自愿腾退,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建议: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如果面临腾退,建议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