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法修正案新增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这些新增内容旨在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强化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