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警衔与其等级高低的关系是 严格对应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总警监 和 副总警监(一等);
警监:
一级、二级、三级(二等);
警督:
一级、二级、三级(三等);
警司:
一级、二级、三级(四等);
警员:
一级、二级(五等)。
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中,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具有上级关系。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此外,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前会冠以“专业技术”字样,其等级也对应于上述行政职务等级。
综上所述,警衔等级与职务等级紧密相关,高级别的警衔对应高级别的职务,低级别的警衔对应低级别的职务。这种等级划分有助于明确职务职责和指挥关系,确保警察队伍的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