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要约收购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收购方式
自愿要约:收购方可以自愿选择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是收购方计划收购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而部分要约是收购方计划收购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
协议安排:收购方可以通过与被收购公司或其股东签订协议来进行收购。
二级市场收购:收购方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来进行收购。
参与定增:收购方可以参与被收购公司的定向增发,从而获得股份。
增持与触发条件
30%以下:单个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增持至一家上市公司30%及以上投票权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30%-50%:单个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增持至30%-50%投票权时,在一年内增持使投票权增加2%以上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50%-75%:单个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增持至50%-75%投票权时,需要获得交易所豁免,并在一定的合理时间内将持股比例恢复至75%以下,否则启动私有化。
75%以上:持股在75%以上本身为非正常情况,除非是市值逾100亿港元且经交易所确认,可酌情接纳单一持股比例介乎15%至25%之间的百分比。
执行与报告
执行人员同意:自愿要约的方式必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
公平对待股东: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其他规定
现金支付: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时,收购人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或者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撤单: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撤销已经提交的买卖委托,包括开市前、中午休市期间以及收市前等特定时间段内。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要约收购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保护股东利益,并维护市场秩序。在进行要约收购时,收购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则,确保收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