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设备要求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禁止使用情形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包括: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