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区内异地就医规定如下:
异地就医定义
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以外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参保人员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区内跨统筹区就医。
备案要求
符合异地就医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区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出院时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非直接结算情况
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支付范围及标准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其他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在区内其他统筹区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待遇政策。
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这些规定旨在简化参保人员区内异地就医的流程,提高结算效率,确保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能够享受到一致的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