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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与损伤报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伤残鉴定:适用于民事案件,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

鉴定机构

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等级划分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轻伤、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

鉴定时间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可进行。

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标准依据

伤情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

伤残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于国家强制标准。

使用目的

伤情鉴定:主要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为刑事和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为民事赔偿提供依据。

总结:

伤残鉴定与损伤报告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适用范围、鉴定机构、等级划分、鉴定时间、标准依据和使用目的。伤情鉴定侧重于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伤残鉴定侧重于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两者在案件处理中起到不同的作用,但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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