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风险划分等级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这些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进行划分,以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