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发的慰问费应计入 经费支出或 事业支出科目。具体来说:
行政单位:
慰问费计入“经费支出”科目,其明细科目(经济分类科目)可以统一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下的“救济费”中。
事业单位:
慰问费计入“事业支出”科目,并且可以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一步明细核算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科目中。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时发放的慰问费,根据单位的性质和会计制度,应分别计入“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科目,并在必要时进一步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