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函与离职证明 不一样。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定义与性质
解约函:通常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它可能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用于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说明劳动者已经办理了工作交接和档案转移等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内容
解约函:内容可能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济补偿(如果有)等。
离职证明:内容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工作交接情况、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等。
使用场景
解约函:通常由劳动者提前三十天(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发出,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离职证明: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给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证明。
总结:
解约函和离职证明虽然都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但它们在定义、性质、法律依据、内容和使用场景上都有明显的区别。解约函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而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给劳动者,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