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履职的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索取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得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得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
不得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
不得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得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不得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不得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其他规定
在校内安排用工、子女就业方面不准搞特殊;
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任何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礼品。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党政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并正确行使权力。这些规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以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