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中国丧失了对香港岛的领土主权。
开放通商口岸:
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商人及其家属在这些城市居住和贸易。
赔款:
中国需向英国赔偿2100万银元,其中包括600万两鸦片赔偿、300万两偿还英商债务和1200万两英军军费。
关税协定:
中国同意英国享有协定关税的权利,即英国商品的税率由中国与英国协商确定。
废除公行制度:
取消中国原有的公行贸易制度,允许英国商人直接与中国商人进行交易。
领事裁判权:
英国人在华犯罪,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进行审判,这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英国在华享有的权益,中国不得给予任何第三方,这使英国在中国享有最优厚的待遇。
片面修约权:
英国商船如遇中国法律不公,英国可要求重新修约,这为英国进一步扩大在华权益提供了条件。
这些条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领土完整、经济主权和司法主权,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