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保安超市抓贼撞伤别人这一类事件时,责任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的补充责任
当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损害并非由他们直接造成时,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案例分析
崇川法院案例
在崇川法院的审理中,由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秦某受伤,因此超市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7000余元。
其他案例
在其他案例中,如超市员工在抓贼过程中摔伤,法院会根据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判定责任。如果超市未尽到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超市已尽到义务,则由小偷承担全部责任。
建议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顾客和员工的安全。
员工行为: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过激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责任划分: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应首先明确责任方,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和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超市在抓贼过程中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确保责任划分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