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规定如下:
2008年1月1日前:
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执行。
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全省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
按照全省平均工资的70%执行。
2014年及之前:
在2014年前的工龄符合原来的规定可视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单位2014年前,无论时间长短,都是视同缴费的。
2014年后:
从2014年起一律取消视作缴纳年限,并不准补缴养老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工资条、社保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