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一般分为 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Ⅰ级)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Ⅱ级)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较大(Ⅲ级)
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通常涉及较大范围的疫情或事件,需要市级政府进行协调处置。
一般(Ⅳ级)
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通常涉及较小范围的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处置。
这些等级的划分有助于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