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放人的明细步骤如下:
释放前准备
出监教育:罪犯刑满前三个月,调至出监教育监区,进行社会政策、变化与生活等方面的教育。
出监鉴定:监区提前一个月统计刑满释放罪犯名单,狱政部门核对名单与档案内容,填写《服刑人员出监鉴定表》,并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办理释放手续
结算劳动报酬:监狱结算罪犯劳动报酬并发放《出监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审核表》,罪犯签名确认,报监区长审核。
签发释放证明:罪犯刑满之日24小时内办好释放手续,签发《释放证明书》,正本给被释放人员,副本、《出监鉴定表》及判决书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机关,存根由监狱留存。
发放路费:释放时发给路费。
户籍登记:释放人员30日内到原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政府救济:无能力生活者,由政府救济。
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核对财物: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相关登记表上签字或捺印,收回其保留的登记表和其他收据。
物品发还:对存有贵重物品的,核实无误后由狱政科内勤收回罪犯保存的《罪犯物品保管收据》后将物品发还给罪犯。
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移交拘留证、逮捕证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
移交在押人员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核对身份与登记
核对身份: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出所登记: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
出所检查
人身检查: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
女性出所检查: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通过以上步骤,看守所确保被释放人员顺利离开,并办理相关手续和交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