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群众评议的人数要求如下:
一般要求
民主评议党员可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参会人数建议参照组织生活会要求,即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也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具体规定
组织生活会的实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要求为半数以上党员,实际操作中应尽量所有党员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民主评议党员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3。
灵活性
对于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全部座谈;若非党职工较多,则建议按照总人数20%-30%为宜,但这一建议并无具体依据。
建议
尽量全员参与:为了确保民主评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尽量要求所有党员参加,除非有特殊情况并获得批准请假。
参照组织生活会的要求:具体到会人数要求可参照组织生活会的相关规定,确保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明确优秀比例:在评议过程中,要明确评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3,以避免评优过多或过少。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党员群众评议的参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反映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意见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