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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沉降观测规范标准?

基础沉降观测的规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观测阶段与频率

施工阶段: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低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根据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例如,民用建筑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使用阶段: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一般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以下规定:沙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观测点布置

观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对于高低层建筑、纵横墙交接处的沉降观测点应适当加密。观测点应设置在地质条件变化较小、承重墙或不易变形的部位,并应结合地质资料进行布设。

观测方法与设备

观测时应使用带有测微装置的水准仪,读数精确至0.01mm。每次观测前,应对水准仪进行校准,确保仪器精度满足要求。一般采用精密水准仪进行沉降观测,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方法,如电子全站仪等。

数据记录与处理

每次沉降观测后,应及时整理、计算各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平均沉降量等数据。应绘制沉降量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以便分析沉降规律。若发现沉降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特殊情况下的观测要求

在观测过程中,若遇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特殊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沉降稳定阶段的判定

沉降是否进行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这些规范标准旨在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沉降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防止因沉降过大导致结构损坏。因此,在进行沉降观测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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