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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成员到会要求: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这是确保讨论和决策过程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听取情况介绍:

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以便全面了解任免事项的背景和相关信息。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这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

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这有助于统一意见,确保决策的权威性。

表决方式: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若意见分歧较大,则暂缓进行表决。

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遵守法律法规: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干部任用条例》、《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条件:

包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清正廉洁等。

资格条件:

根据具体职位要求,提任干部需要具备相应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和岗位任职经验等。

用人导向:

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等。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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