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户开户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非符合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
核准制度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并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自主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特别规定。
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用于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账户信息管理
公司账户信息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泄露或外传。
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账户档案,并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账户资金管理
公司账户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挪用。
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账户变更与注销
财务部门应及时处理账户变更手续,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预算单位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具体由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
预算单位应当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规定
各单位必须贯彻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
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核算内容相同的银行账户,并在同一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贷款账户。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单位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议各单位在开立和管理账户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