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能够认定为自首。以下是具体的依据和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做法适用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况,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自动投案的定义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
传唤到案的情况
侦查人员以捎口信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已被关押,则不能以此方式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被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细节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