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报废处理:
出厂年限超过一定年数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超过设计规定的工作循环次数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建议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备在安全使用年限内,并及时报废处理超过规定工作循环次数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