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发端于20世纪40年代
标志:1947年5月1日,内蒙古成为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成型于20世纪50年代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蕴涵尚未得到充分展开和有效发挥。到1958年,我国已有八十三个民族自治地方。
1958年至1978年
在“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处于低谷。
1978年至今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重申和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得到恢复和大发展。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又成立了一大批民族自治地方。目前120个自治县中近1/2是这一时期建立的。
此外,还可以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历史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端,1947年内蒙古成为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型,1958年多个民族自治地方成立,但由于“左”的影响,实施处于低谷。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重申和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得到恢复和大发展,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民族自治权利运营状况成为衡量标准。
这些阶段和时期的划分,展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建立、成型到恢复和发展的历程,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视和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