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如下:
义务教育性质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强制性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是选择性的,自愿的。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平等性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免费性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资源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群体保障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公平、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