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置:
立即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现场安全。
及时报告
如果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以便负责人能够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如果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报告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隐患的治理方案。
整改措施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经费和完成日期。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可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逐级报告
隐患的排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频次进行。发现隐患后,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责任追究
因未及时整改隐患或未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