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抽样标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随机性原则
被检单位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避免按照特定线路和场所进行检查。
覆盖性原则
检查时应覆盖城市的不同方位,包括东、南、西、北、中各区。
副省级市和地级市的抽样范围应涵盖所辖各区,县级市(县)应涵盖所辖各街道。
避免在同一个区域内连续抽查同一类型的场所,应分散抽查。
样本适宜性原则
抽样数量应依据城市规模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客观的评价结果。
针对不同地域的病媒种类、孳生地和习性,考核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场所。
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
监督抽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抽样方法和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监督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